⼭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Time:2023-05-19 Visits:3220
⼭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于2020年3⽉27⽇起实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于规模⼩于500 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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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于2020年3⽉27⽇起实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于规模⼩于500 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