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Time:2023-05-19 Visits:3315
天津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于2019年7⽉10⽇起实施。控制项⽬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共7项指标。
适⽤于规模⼩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于混⼊⼯业废⽔或畜禽养殖废⽔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提供稳定达标的产品及运维服务
天津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于2019年7⽉10⽇起实施。控制项⽬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共7项指标。
适⽤于规模⼩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于混⼊⼯业废⽔或畜禽养殖废⽔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